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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华侨摄影学会(CHINA  SOCIETY OF OVERSEAS  CHINESE  PHOTOGRAPHIC)。

第二条 中国华侨摄影学会是由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领导的,由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全国性群众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进行摄影艺术创作与理论研究;积极增进与海外华侨、华人摄影界的友情和艺术交流,为繁荣摄影艺术做贡献。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北新桥三条甲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如下:

1. 开展摄影创作和理论研究,提高创作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2. 开展国内外摄影艺术交流活动,繁荣摄影艺术创作;

3. 举办摄影展览;

4. 举办摄影讲座、培训班,积极扶持青年摄影爱好者;

5. 协助会员和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摄影家创作、展出、发表、出版作品;

6. 联系各地华侨摄影学会,并加强相互间的协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制。凡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及其亲属摄影家、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及其亲属的身份,或是从事与侨有关工作的人;

(四) 具有一定的摄影艺术水平或摄影活动的组织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会员登记表,并附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及其亲属身份证明或从事侨务工作的身份证明及本人摄影作品四幅;

(二) 经学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提倡会员钻研、提高摄影技艺和理论水平,本会实行荣衔制。荣衔制分为:会士、高级会士、荣誉会士、荣誉高级会士。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荣誉职务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及有关团体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可按年度交纳会费;也可一次交纳300元(离退休人员为200元),申请成为永久会员。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成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 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